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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時間:2018-05-09來源:無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補充,它可為知識產權制度提供立體的全方位的保護與救濟。了解與知識產權制度密切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于權利人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現代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除了調整經營者之間的關系以外,還調整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上述兩類關系都屬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因此,從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來看,它與知識產權法一樣,同屬民事范疇。


不正當競爭概念最早出現時,主要是指侵犯工業(yè)產權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冒用競爭對手的商品標識,詆毀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以及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yè)秘密等。知識產權領域最早出現的國際條約―《巴黎公約》規(guī)定,制止不正當競爭為工業(yè)產權的保護對象之一;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締結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也規(guī)定制止不正當競爭為知識產權有關權利的一種。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傳統(tǒng)的三項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第一,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目標來看知識產權法屬于廣義的不正當競爭法的范疇。無論是商標法、專利法,還是著作權法,可以說都是通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來實現對合法權利的保護的。


第二,從調整范圍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對某些行為共同予以規(guī)范,這就是所謂的法條競合。例如,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可同時成為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象。仿冒商品的包裝、裝潢的行為也就同時構成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法的規(guī)定優(yōu)先適用。


第三,從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又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知識產權制度起著重要的補充作用。凡是現有知識產權專項立法不能保護或者超出其保護范圍的內容,均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如商業(yè)秘密、未注冊商標、作品名稱等。


同時,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有著不同的立法目的,因此,二者在保護方式與保護重點方面有所不同。知識產權法以確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的方式,保護權利人的有關知識產權在保護期內不受侵害;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通過確認競爭行為的公平性、正當性以及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的目的。


與知識產權法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我國相關立法所列舉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下列情形可歸屬于知識產權保護領域:


1、商品假冒行為


商品假冒行為包括商品主體混同行為與商品虛假標示行為。前者指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業(yè)信譽或商品聲譽,致使其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發(fā)生混淆的行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質量及榮譽、產地或來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做不真實的標注,致使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發(fā)生誤認的行為。與商品主體混同行為不同,商品虛假標示行為并不一定與特定的商品主體相混淆,也可能并非直接損害某一特定競爭者的利益,但這類行為構成對同行業(yè)其他競爭者整體利益的損害,構成對廣大消費者利益的損害。


商品主體混同行為,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中,表現為三種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商品虛假標示行為,規(guī)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中,它可以分為三類:(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2)偽造產地,對商品原產地、商品來源或出處進行虛假表示;(3)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就虛假宣傳行為做了明確規(guī)定。


虛假宣傳所采用的宣傳手段主要是廣告形式,諸如報紙、雜志、廣播、電視、廣告牌、商品宣傳欄等各種廣告媒介;此外還包括其他宣傳形式,例如商品信息發(fā)布會、商品展銷會、產品說明書等推銷商品和介紹服務的宣傳形式。


虛假宣傳的內容涉及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其表現形式有兩類:一種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例如,將一般產品宣傳為名牌產品,將國產商品宣傳為進口產品,將人為合成材料宣傳為天然材料等;另一種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即通過宣傳上的渲染手段導致用戶和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lián)想,從而影響其對商品的選擇。


3、侵犯商業(yè)秘密


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是侵犯權利人商業(yè)秘密權的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場合無過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定式,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后果的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返?0條以列舉方式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使用以前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薄暗谌嗣髦蛘邞翱钏羞`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币虼?,侵犯他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法經營者應依反不正當競爭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認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擁有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必須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獲取商業(yè)秘密之人是用不法手段獲取了商業(yè)秘密,權利人可以針對不同的侵權者收集不同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


(1)如果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專有技術轉讓合同》或《專有技術使用許可合同》等,則要受讓方在無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如超范圍、超期限使用了專有技術,不按約定的期限方式歸還技術資料導致泄密,后續(xù)改進成果違約進行擴大使用等。


(2)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挖走企業(yè)中掌握商業(yè)秘密和雇員,通過雇員泄密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yè)秘密,如一些競爭者或以厚利作誘餌,或以職位作籌碼,挖走企業(yè)中掌握商業(yè)和秘密的雇員,以該雇員的泄密為已服務;或一些雇員故意或過失地利用指導、顧問、兼職等身份將屬于企業(yè)所有的專有技術泄密,轉讓給其他單位。


(3)雇員違反勞動合同關于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約定,擅自離職自行開辦與原單位有競爭的企業(yè)或為競爭企業(yè)工作。


(4)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guī)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權利人在搜集證據證明侵權人行為客觀存在的同時,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專有技術等商業(yè)秘密;收集侵權人的名稱、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侵權產品的基本情況,如名稱、規(guī)格、型號、主要分布地方;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等,通過大量的證據證明侵權人用不法手段獲取了權利的商業(yè)秘密并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懲戒不法經營者的目的。


4、商業(yè)詆毀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所謂商業(yè)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信譽的行為。一般認為,商業(yè)詆毀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是競爭關系中的經營者。


(2)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特定經營者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毀、貶低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yè)詆毀行為方式分為兩種:捏造和散布虛偽事實。其中捏造虛偽事實是指故意編造對競爭對手不利,與其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真實情況不相符合的事實,包括無中生有地編造,也包括對事實的惡意歪曲。而散布虛偽事實,則是指以各種形式使他人知悉其所捏造的虛偽事實。值得一提的是,商業(yè)詆毀行為即使尚未造成損害后果,也應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制止,因為它存在著造成損害后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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